残疾人可以协议登记离婚
长春 刘海律师
近日,一身体残疾人向我咨询后,夫妻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被拒绝,被告知残疾人离婚必须到法院诉讼解决。得知此事,我百思不解。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结合该当事人的情况,想必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是对该条规定的第(二)项规定的主体有所误解,导致拒绝登记离婚的行政不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从该两条规定可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断主要是看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即是否能够辨认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对于身体残疾人(非精神疾病),完全不影响其认知,也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身体残疾人夫妻达成离婚协议且结婚登记地在国内,完全可以到婚姻登记部门直接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