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素养还达不到行使自由裁量权所要求的职业操守
一位农民工向法院诉称包工头欠他一万元,没有打条,包工头矢口否认,如果这位农民工没有其他证据,就会被法官判决驳回诉求。
一位农民工向仲裁机构称包工头欠他一万元,没有打条,包工头矢口否认,仲裁员就会行使自由裁量权,相信农民工述说是真实的,就会裁决包工头向农民工支付一万元工钱。
最高法院亦认为:个别基层法官的素养还达不到行使自由裁量权所要求的职业操守。于是,在其司法解释中明确要求:有欠条的,由法院受理;没有欠条的,由仲裁受理.
故自由裁量权的大量运用,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个别基层法官自认为从事审判工作多年,什么都明白,口头禅就是:中院不中、高院不高。别说你仲裁员了,吊都不算。
例子
2012年春,xx联通公司职工马x强在宽带安装作业中头部坠地,摔成植物人,至今昏迷不醒,被认定为工伤,一级伤残,全依赖护理。在本案仲裁时,联通公司出具劳动合同证实马x强系劳务派遣用工,其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马x强在联通公司已经连续工作了十七年,劳务派遣合同显系规避法律,应属无效。且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故裁决联通公司承担工伤责任。
联通公司不服,仍以马x强系派遣用工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其不承担责任。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个别法官认为仲裁员是胡球裁决、严重不负责任。但说不出那一点是胡球裁决、那一句是严重不负责任。
最高法院明知个别基层法官的职业素养,明确要求法官不得对仲裁裁决作出评价.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无效合同由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已经确认无效,法院再确认有效,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如同1+1一样,联通公司利用不服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费十元(本意是保护劳动者的)的制度,和法院漫长的诉讼过程,来达到拖欠的目的。本案劳动仲裁用了一个多月时间.法院是在2013年11月份立案。
各位网友,我们一起来猜猜法院什么时间能结案,好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