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和律师常犯的常识性错误
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需要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上委托权限一栏填写的代理权限绝大多数会这样表述: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反诉、代为上诉。
当然,委托书一般都是律师填写的,由委托人签字。无论是原告代理律师还是被告代理律师,一般都这样填写。法官也认可这样的表述。其实,这样的写法是错误的。代为承认诉讼请求,代为反诉是被告律师的权利,而原告把这两项权限写在委托权限里是错误的,而且也有些滑稽!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是原告律师的权利,实践中被告律师的权限里常常有这样的字样!这些低端的错误不断的被律师们重复着,法官们也是认可的。真是可悲呀!更有甚者,有一次我在甘肃的一个中级法院开庭,那个审判长竟然要求我委托权限必须这么写!这样的法官,这样的理解力,要求他判好案件,是一种奢侈!
上述代理权限属于特别授权,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律师和法官们这么写委托权限,都是照抄这一段法律规定。法律的原意是如果有上述授权必须写清楚,但,原告可以写属于原告的权限;被告可以写属于被告的权限。但不能完全的抄下来!
我在委托书上从来不这样填写,我在委托书上一般填写:代为起诉、代为收集 提供证据、举证、质证、参与诉讼、法庭辩论、代为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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