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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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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到期被拒付,选择最有利方式追偿

发布者:杨亚娟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7日|分类:公司法 |551人看过


二审答辩

致中级法院:

贵院受理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杨亚娟答辩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根据最高院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A起诉的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审法庭已经向上诉人释明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上诉状中称:不论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是否正确,一审法院都应当审查并作为裁定,上诉人对管辖裁定不服再提起上诉。“不动产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不容选择,B对专属管辖提起异议,其用意是拖延诉讼程序,浪费审判资源,妨害司法活动正常进行,已构成诉讼权利的滥用。2019年最高法院对关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案件审理进程的答复如下(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8869号建议的答复)推进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程序改革,简化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等,二是支持地方各级法院对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予以惩戒;近年各省法院都有对故意滥用管辖权异议予以罚款案例

二、在汇票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选择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根据《票据法》第六节关于追索权的规定,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法条“可以”为授权性规定,当汇票被拒付,持票人并不是只能行使票据追索权。见2019)最高法民终1341号释明汇票只是支付工程款的一种手段,到期未兑付的商业承兑汇票不应视为已付工程款, 在汇票被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持票人同时具有票据追索权与原因债权请求权,持票人可以选择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三、B清偿债务后,取得汇票权利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B履行完毕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后,依法即取得持票人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因汇票系统原因,A已不能对案涉电子汇票进行任何操作。如果B向A清偿完毕,客观上A的票据债权也得到清偿,因为票据的各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给付目的同一性,在一债务人已履行债务的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应免除相应责任,法院不会支持双重受偿。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答辩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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