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亚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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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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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房屋未过户即被法院查封,是退房还是要房?

发布者:杨亚娟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6日|分类:公司法 |377人看过


2015年6月1日,杨某等人与阳光公司签订物抵债协议,约定将结算欠款转为购房款因阳光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无法继续履行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某起诉要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购房债权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以物抵债协议签订后,是否发生物权变动,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实际履行该协议,即是否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因案涉购房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案涉房屋仍在阳光公司名下,并未发生物权变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杨要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购房债权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主张,目的是在阳光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后取得案涉房屋,实质上是要求阳光公司对其债权给予全额、个别清偿。因杨并不具有对案涉房屋的物权请求权,如确认其对阳光公司享有购房债权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将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二审判决不予支持杨的上述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如果杨某是一般消费者,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未完成房屋产权转多登记,则其求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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